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具体有哪些优惠

之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建设人才强市广东省留学人员职称,打造“国际人才港”广东省留学人员职称,进一步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广东省留学人员职称,根据《广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留学人才工程】 市人民 *** 实施“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和“万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大力吸引留学人员来穗创业发展。 第三条【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留学人员,经认定并取得《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后,可享受本规定各项优惠待遇: (一)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后,到海外进修、作为访问学者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第四条【留学人员来穗工作方式】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方式包括: (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广东省留学人员职称他组织任职或 *** 。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来穗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五条【留学人员来穗工作原则】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六条【工作主管部门和窗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留学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广州海外人才服务管理中心)是专门为留学人员提供综合服务的机构,应设置留学人员来穗接待窗口,为留学人员提供服务。 第七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 市人民 *** 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来穗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短期回穗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该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工资优惠】 留学人员的薪酬,可由聘用单位和留学人员协商,从优确定。企业单位聘用的,可根据情况自定工资标准;事业单位聘用的,其绩效工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 第九条 【工龄和社保优惠】 留学人员出国前后符合国家工龄政策的工龄合并计算,并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出国前后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条【职称评定、聘任】 留学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具体申报条件、程序和渠道按有关规定执行。 来穗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根据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 第十一条【档案保管优惠】 市人民 *** 为来穗的留学人员提供免费的人事 *** 服务,为期两年。办理了人事 *** 服务的留学人员,可按国家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出国(境)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第十二条【入户政策、计生证明】 来穗定居的留学人员及其一同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凭《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和《广州市区入户卡》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已注销户口,持中国护照且未定居国外的留学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生育的有关规定。其生育情况经公证后,入户广州市所需的计生证明由入户地所在的街、镇计生办予以审核。 第十三条【子女教育】 留学人员子女入园入托,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协助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免试就近安排;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统一录取的,享受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待遇并加10分投档。 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园、入读少年宫和入学,托幼机构、少年宫和学校不得收取物价部门规定或者核准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购房居民待遇和安家费补助】 持中国护照且未在穗定居入户的留学人员,凭个人护照、《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在穗1年以上社保或纳税证明(补交的除外),在购买住房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待遇。 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在海外曾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且在本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凭在穗所购住房的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租房合同等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安家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户10万元。 第十五条【住房解决】用人单位对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应优先解决居住问题。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可申请租用广州市人才公寓,租用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出入境、居留便利】 持中国护照应聘到广州市属单位工作或在广州投资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可根据需要申办因公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出国任务批件。 来穗工作留学人员,在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及签注时,可享受办证绿色通道及办证时限上的便利。 对入选广东省和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计划、加入外籍的留学回国人员,公安机关可按规定为其签发2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十七条【免税小汽车购买】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1辆。 第十八条【创业资助】 市人民 *** 每年从科技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作为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用于资助留学人员从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有较大市场前景的商品化创业项目。每年50个,每个更高100万元。该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和信息化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对留学人员优秀非科技(文化、艺术、教育、社会管理等领域)创业项目,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项目启动资助。每年30个,每个更高30万元;具体资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技术入股】 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但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合伙企业,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高新技术企业待遇】 留学人员以自己持有的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在广州创办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专利申请资助】 留学人员以广州作为专利申请地址申请海外专利,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资助。每年50个,每个更高10万元。 具体资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市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创业支持】 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市科技和信息化行政部门推荐,优先获得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优先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优先进入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或市级高新技术孵化基地,并享受减免租金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留学人员创业支撑体系】 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及承担留学人员企业发展环境建设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向市科技和信息化行政部门申请留学人员服务支撑体系建设的资助,用于改善留学人员创业环境、提高为留学人员企业的服务质量等工作。市科技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将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单位可获得更高150万元的无偿资助。 该资金的具体申报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和信息化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市人民 *** 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及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可申报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经认定的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市财政给予更高10万元资助;对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市财政给予更高50万元配套经费。 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留学人员统计制度、信息服务平台】 市人民 *** 建立留学回国人员统计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布留学回国人员有关统计信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留学人员信息库和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为市人民 *** 决策、人才遴选提供支持。 第二十六条【留学人员和相关工作表彰】 市人民 *** 设立“广州十大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奖项,表彰、奖励对我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表彰人数不超过10人。 市人民 *** 鼓励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人才中介机构为我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留学人员、紧缺高层次人才,设立“引进留学人员工作中突出贡献奖”,对引进留学人员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人才中介机构,市人民 *** 给予更高50万元的奖励。本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表彰的单位数不超过五个。 第二十七条【优惠互斥】 留学人员不能重复享受本规定和《 *** 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 *** 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及其10个配套实施办法所列资金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争议解决条款】 留学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附则】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微信号:ctkjcq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广东省]广东省留学人员职称,广东省留学生

留学回国人员职称的申报方式?

(一)在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不受资历限制,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二)留学回国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留学的佐证资料(留学学历、学位证书须经国家教育部学历认证机构认证)。

广东省高级职称评定要求

一、外语条件

按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执行。

二、资历条件

凡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广东省留学人员职称,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制。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8月31日,下同)的人员,达到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博士学位获得者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可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广东省的同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后,才能在本省范围申报评审高一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资历、业绩从省外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之日起计算。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业绩成果条件

严格执行粤人职〔1999〕23号规定的业绩成果条件。并对下列问题作如下明确:

资格条件中的市级课题是指地级以上市科技局的立项课题;厅级课题是指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计生委、省中医药局的课题,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的立项课题参照厅级课题看待。广州、深圳市区科技局立项课题的主要参加者(排名前三位)视为符合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业绩成果条件。凡已完成的课题,必须提交结题报告书;没有完成的,应根据课题进度安排,在立项后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提交经专家鉴定的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表。立项后没有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无效。

粤人职〔1999〕23号规定的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合作奖、省级科技进步奖。2000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前的厅级科技进步奖可参照市级(地级以上市)科技进步奖层次对待。

课题方面,区科技局的比较好申请,或者干脆找广州中医药大学或者中山大学的老师挂名一个,现在大学老师挂名出售课题的大把,只要肯出钱,肯定没问题。

四、论文著作条件

执行粤人职〔1999〕23号规定的论文、著作条件及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的规定。并对如下问题作进一步明确:

多人完成的著作中,只有著作的章节有署明作者姓名的、或书中有明确界定的,才能计算编著者完成的`字数,申报评审时有效,没有明确界定的无效。

据我所知,广东省更好准备3篇以上论著评审的时候胜算会比较大,文章发表方面,一找朋友,拖关系,即省钱也快捷,即使文章质量差点也没关系,这个有朋友资源当然好,可以问问周围同事。另外一个,现在网上帮忙发表论文的中介多如牛毛,找中介代为办理也可以,值得提醒的是,有些中介可能是骗子,良莠不齐,我当时找的是一家叫博雅论文辅导中心的,就是广州的网站,服务还可以。作为临床医生,平时工作太忙,实在不值得为几篇论文花费太多精力。

五、继续医学教育

按照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申报人员提交《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验证证明》等材料。

继续医学教育验证证明必须按一个验证周期(5年)计算学分。如果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不足5年,则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的当年开始计算学分,学分网上买也是比较简单的,最不行,请药代给弄就行广东省留学人员职称了。

六、计算机能力条件

(一)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5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

(二)转换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计算机 *** 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或《计算机 *** 应用》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三)在2005年之前取得的省《计算机 *** 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2007年(含)之前仍可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2006年之后取得该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

(四)从2006年2月1日起,专业技术人员按扩充后我省规定的20个模块(科目)管理报考,同一类别中有两个以上模块的,只准许报考选择其中一个模块(科目)。

(五)除按《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粤人发〔2002〕81号)的有关规定外,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人员、农村乡属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可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或《计算机 *** 应用》。

七、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条件

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意见》(粤卫〔2004〕93号)的规定,需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申报人员,到申报时必须达到1年以上的工作时间,并填报《广东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农村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

八、其他

(一)按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的规定,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二)援外医疗专业人员在执行援外任务1年后到回国未满1年期间,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执行《关于援外医疗队员申报卫生技术高、中级资格问题的通知》(粤职改办〔1994〕25号),并在课题、计算机、继续教育等方面暂不作必备要求。

广东省人民 *** 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之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广东省“九五”及2010年人才规划纲要》广东省留学人员职称,鼓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业广东省留学人员职称,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出国留学高级人才的范围包括广东省留学人员职称我省所需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并经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广东省留学人员职称

(一)在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带头人;

(二)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经营管理、教学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三)广东省留学人员职称我省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紧缺专业急需的人才;

(四)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第三条 来粤创业方式:

(一)到我省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工作;

(二)来粤创办、承包、租赁各种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或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三)短期应聘来粤担任 ***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四)短期来粤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项目。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利用各种途径主动与出国留学高级人才联系,建立高级人才信息库,利用国际互联 *** ,加强对外广泛宣传、交流和联络。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应当为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办高科技企业、“三高”农业和各种经济实体提供有关服务和政策允许的优惠条件。对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企业,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优先扶持。第六条 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到我省国有企业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对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可按合同规定,按企业连续3年新增产品销售利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第七条 出国留学高级人才以高新技术成果与我省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经省科委审核更高可达35%;独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办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第八条 出国留学高级人才直接从境外来粤创业,可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带进自用科研、办公、生活用品。第九条 对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公安、外事等部门应简化办理再出国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在粤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员工因公出国接受培训、学术交流可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对需要经常到香港、澳门从事学术、技术交流与经贸活动的高级人才,优先办理多次往返通行证。第十条 用人单位引进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如编制、职称、工资、用人指标受到限制,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应予以追加。第十一条 对出国留学高级人才,经过学历、资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可以不受来粤工作时间、出国前职称和任职时间的限制,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文件的精神,予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若在非集中评审时间内来粤工作的,可先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内如按评审程序通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任职时间可从单位聘任时间算起。第十二条 对来粤工作较长时间的出国留学高级人才,用人单位应发给一定数额的安家费用,并帮助解决其本人及家属子女的来粤单程旅费。第十三条 来粤定居的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及其配偶与未成年子女免缴城市建设增容费,公安部门凭各地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及时为他们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的工作岗位,可由接受高级人才的单位协助解决。其子女入托和就读(中、小学),教育部门应根据就近原则和家长意愿安排。随父母从国外回来的子女,入学时可给予适当照顾。第十四条 出国留学高级人才以知识、技术、专利、信息等形式来粤创业,用人单位与来粤的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应就有关问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来粤创业的出国留学高级人才要关心和爱护,优先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为他们早出成果、多出成果创造良好的条件。第十六条 来粤创业的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应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为我省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聪明才智。对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效益者, *** 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第十七条 省人事厅是我省吸引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国留学高级人才资格的确认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各有关部门,应在职能范围内,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

请问广东省(高级工程师)职称英语、职称计算机考试免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免考范围:(可以不参加考试)

1、获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分别申报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非本专业工作,申报(考试)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从事工艺美术、文物博物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县乡两级农业(包括种植业、农机、畜牧、农垦、水产)机构从事农业技术以及农业技术推广的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由非专业技术岗位到能参评专业技术岗位,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博士后研究人员、省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之一、二层次人选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8、军队转业干部,首次在我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9、出国留学一年以上的归国人员,首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0、转评人员,转评前已通过职称外语考试的。

11、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的人员,申报正高级职称需要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12、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经省、市专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具备较高外语水平的。

13、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