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辞职后如何确保职称及职称证不被原单位使用? 2、辞职后职称备案该如何取消?

1.到发证部门申请挂失,从新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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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交涉,比如可以利用人际关系,比如请人事部门的相关朋友帮帮忙。

3.法律途径,去公司注册地的劳动局申请仲裁,也可以委托律师;仲裁不果,可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过现在中国这方面做的很不到位,一般仲裁要花很久时间,花钱、劳心、费时,还不一定得到你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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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高级职称批下来了,怎么办?

有以下解决办法:

一,如果找到新单位了,则需要把高级职称的档案投放到新单位里,与自己的档案一起,这样,才能证明高级职称是取得的了。

二,如果没有找到新单位,则需要看一下自己的档案所在地,如果是在你所居住的地方,或者是其他的地方,就需要把职称资料放到档案所在地。这个是拿着资料去找你的档案管理人,让其办理就行。

在原来公司职称评定上报后离职,职称还能评上吗?

;     职称评定上报后离职广东职称公示期辞职怎么办,只要资料符合条件广东职称公示期辞职怎么办,职称能评上。

      职称评审表和评审资料一旦上交广东职称公示期辞职怎么办,就和原单位广东职称公示期辞职怎么办的关系不大广东职称公示期辞职怎么办了。职称评定机构是部门机构,负责审核评审资料,资料符合职称评定要求,发放职称证书。

      职称证书无需年审,长期有效,只需要进行相应的继续教育。现在资质要求证书和社保相关,所以从这方面来说公司不会为难,定会把职称证书归还。

在职称评审的过程中辞职,还能拿到资格证吗?

既然通过单位报了专业技术的中级职称评审,证书要发放到原单位。你可以等证书到后,买通人事部门经办人员,因为单位证书发放一般是不监控的,即使不应再发给你,也没有人再监控你的证书去向,通常是由经办人员保管,随意性很大,因此买通人事部门经办人员后一般可以办到,他的领导通常不会注意。另外,虽然原则上单位不应再发证给你,但是一般不会明文规定禁止发给你这样的人证书,因为这规定太细化了,几乎没有单位能做到。

祝顺利。

辞职后职称怎么办

辞职后,职称的职务不存在,职称的资格依然存在。

到了新的单位,新单位聘任了,职称职务又获得了,享受职称职务待遇。如果没有聘任该职务,就只存在职称资格,不享受职务待遇。职称资格是可以带走的,职称职务是不能带走的,是需要单位聘任的。

辞职期间不能评职称(职称评审里有明确的规定,必须是在任职期内的才能评),再次找到相应的工作,并符合相关的证职称条件的,才能评职称。

扩展资料

职称评审的作用和意义:

1,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等级称号。

2,职称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一种任职资格,它不是职务;是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人员达到一定专业年限、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后,经过考评授予的资格。

3,职称也称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代表着当事人的学识水平和工作实绩,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国;

4,职称同时也是对自身专业素质的一个被社会广泛接受、认可的评价。

5,职称与工资福利挂钩,同时也与职务升迁挂钩,是求职的敲门砖,同时也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6,职称是企业开业,资质等级评定、资质升级、资质年审的必须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称

广东省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若干规定

之一条 为了改革企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已经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虽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但具有中专毕业以上学历,正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管理人员是指具有中专毕业以上学历或虽无学历,但已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从事人事、行政、党群、工会等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广东省以及中央驻省全民所有制企事业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辞职:

(一)用非所学、用非所长和由于人才积压或其它原因,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所在单位不予调整又不同意调出;

(二)承包、租赁、申请办理中小企业或乡镇企业;

(三)承包科技开发项目或应聘到中小企业工作;

(四)创办民办科技机构和企业;

(五)从经济发达地区流向经济落后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从大城市流向中小城市或从城市流向乡村,从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流向生产之一线;

(六)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辞职:

(一)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未满;

(二)参加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所承担任务未完成且无人接替;

(三)从事机密、绝密工作或曾从事机密、绝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

(四)经一定机关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申请辞去现职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审批;申请辞去公职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在三十日内报送同级 *** 人事部门审批。 *** 人事部门必须在收到辞职申请书三十日内作出批复。

审批部门逾期未予批复的,申请辞去现职的,可向同级 *** 人事部门办理辞职手续。申请辞去公职的,可上一级 *** 人事部门办理辞职手续。第六条 申请人经批准辞职的,批准部门应发给省人事局统一制定的证明文书。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离职。

任何单位不得聘用擅自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八条 申请人在辞职待批期间,应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离开原单位之前,必须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第九条 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有关单位应支持人才合理流动,对有意刁难、打击申请辞职人员者,应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申请人与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因辞职而发生争议的,可向当地 *** 人事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第十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和中小学教师的辞职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