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职称评审量化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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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综合评价标准(试行)

项次 评价内容 权重 得分 评价标准

一 资历 学历 8 (1)中学教师取得硕士以上学历计8分,双学士学位、在读硕士研究生计6分,研究生课程班结业(本科起点)的初中教师计5分,本科学历初中教师计4分,合格学历计3分。 (2)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硕士、双学士学位计8分,研究生课程班结业(本科起点)计6分,本科计5分,专科计4分,合格学历计3分。 4

教龄 12 (1)现任农村、山区、海岛薄弱学校、特教学校教师,教龄满20年计12分,15年计10分,10年计8分;其他学校教龄满20年的计8分、15年的计5分。 (2)班主任工作岗位满20年计12分,15年计8分,10年计5分。 (1)和(2)项不重复累计。 8

二 政治思想师德表现 职业道德 10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事业心强,服从组织分配,团结协助,关心学生,为人师表。师德考核A档、B档、C档分别得10分、8分、6分,D档一票否决,A、B、CD分别占总数的三分之一。 10

评先评优 10 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省功勋教师计10分,市新闻奖教金奖、终身班主任奖、师德楷模奖计8分。县(市、区)劳模计5分;国家、省、市、县、学区乡镇(直属学校)级师德标兵、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分别计10、8、4、2、1分(国家、省、市、县级单项先进分别计5、4、2、1分); 2

三 教育教学能力 教育工作 30 "(1)名校长省级15分,市级12分,县级9分;现任校级领导计4分,中层2分,教研组长1分。社会 *** :担任省、市、县学科研究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分别计5、4、3分(市县教科研员比照同级常务理事),片区教研大组组长计2分。

(2)先进集体(文明班级)的班主任(省级8分、市级4分、县级2分,学区乡镇级(直属学校)1分)。 (3)名师省级15分,市级12分,县级9分;教坛新秀、教坛中坚、教坛宿将省级12分、市级9分,县级6分;学科骨干省级8分,市级6分,县级4分。 (4)获得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双师型教师,高级8分、中级5分、初级3分。 (5)教师优质课、课件 *** 、基本功竞赛等获国家一等10分,二等6分,三等4分;省一等6分、二等4分、三等2分;市一等4分、二等2分、三等1分;县一等2分、二等1分、三等0.5分。 指导学生获奖按上述二分之一计分(满分为5分)。此项满分为10分。

(6)承担省、市、县(市、区)公开课每次分别计4分、2分、1分,此项满分为5分。

(7)被邀到省、市、县(市、区)做教育、教学工作经验介绍的(教科研员在本级或基层讲座不计

分,上示范课按公开课计分)每次分别计4、2、1分,此项满分为5分。 " 1+6+3+2+1+1

教学工作

四 教科研能力 著作、课题研究、论文发表 10 (1)论著:个人教育教学专著计10分; (2)获国家发明专利一项计10分; (3)课题研究:承担国家级、省、市、县(市、区)课题(已结题)研究的负责人、执笔分别计4分、3分、2分、1分;获奖课题分别计8、6、5、4分。 课题组成员按该课题得分除以合作人数计分。 (4)论文发表:发表在国家刊物(核心期刊)的每篇计3分、省级2.5分、市级2分(送审的两篇论文作为资格不计分)。 4+6

(5) 论文、案例评奖 级别 等次 一等 二等 三等

省级 6 4 3

市级 4 3 2

县级 3 2 1

五 教育教学 绩效 20 教育教学绩效考核具体实施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A等 占20%,B等占50%,C等占20%,D等占10%。A、B、C、D等分别得20分、15分、10分、5分。 20

合计 100 68

备注 (1)农村、山区、海岛薄弱学校,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界定。 (2)同年度不同先进、同项目多次获奖只计更高分,不逐项累加,同年度同一层次多项先进计一项;。 (3)除省级及以上全面先进,35周岁以下的省、市、县级教坛新秀外,其余奖励、荣誉和成果均必须是任现职以来获得。 (4)学生竞赛获奖指导师必须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文件形式公布或颁发证书的才有效。教师学科、论文、案例、课题等评奖须持评奖通知及获奖文件复印件。 (5)本标准适用于中小学、职业中等学校中学高级教师、高级实验师、高级讲师、讲师评审,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幼儿园高级教师评审可参照此标准。

温州市教育局职改办

2009年3月26日

广东省高级职称评定要求

一、外语条件

按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执行。

二、资历条件

凡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制。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8月31日,下同)的人员,达到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博士学位获得者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可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广东省的同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后,才能在本省范围申报评审高一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资历、业绩从省外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之日起计算。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业绩成果条件

严格执行粤人职〔1999〕23号规定的业绩成果条件。并对下列问题作如下明确:

资格条件中的市级课题是指地级以上市科技局的立项课题;厅级课题是指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计生委、省中医药局的课题,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的立项课题参照厅级课题看待。广州、深圳市区科技局立项课题的主要参加者(排名前三位)视为符合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业绩成果条件。凡已完成的课题,必须提交结题报告书;没有完成的,应根据课题进度安排,在立项后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提交经专家鉴定的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表。立项后没有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无效。

粤人职〔1999〕23号规定的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合作奖、省级科技进步奖。2000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前的厅级科技进步奖可参照市级(地级以上市)科技进步奖层次对待。

课题方面,区科技局的比较好申请,或者干脆找广州中医药大学或者中山大学的老师挂名一个,现在大学老师挂名出售课题的大把,只要肯出钱,肯定没问题。

四、论文著作条件

执行粤人职〔1999〕23号规定的论文、著作条件及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的规定。并对如下问题作进一步明确:

多人完成的著作中,只有著作的章节有署明作者姓名的、或书中有明确界定的,才能计算编著者完成的`字数,申报评审时有效,没有明确界定的无效。

据我所知,广东省更好准备3篇以上论著评审的时候胜算会比较大,文章发表方面,一找朋友,拖关系,即省钱也快捷,即使文章质量差点也没关系,这个有朋友资源当然好,可以问问周围同事。另外一个,现在网上帮忙发表论文的中介多如牛毛,找中介代为办理也可以,值得提醒的是,有些中介可能是骗子,良莠不齐,我当时找的是一家叫博雅论文辅导中心的,就是广州的网站,服务还可以。作为临床医生,平时工作太忙,实在不值得为几篇论文花费太多精力。

五、继续医学教育

按照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申报人员提交《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验证证明》等材料。

继续医学教育验证证明必须按一个验证周期(5年)计算学分。如果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不足5年,则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的当年开始计算学分,学分网上买也是比较简单的,最不行,请药代给弄就行了。

六、计算机能力条件

(一)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5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

(二)转换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计算机 *** 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或《计算机 *** 应用》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三)在2005年之前取得的省《计算机 *** 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2007年(含)之前仍可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2006年之后取得该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

(四)从2006年2月1日起,专业技术人员按扩充后我省规定的20个模块(科目)管理报考,同一类别中有两个以上模块的,只准许报考选择其中一个模块(科目)。

(五)除按《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粤人发〔2002〕81号)的有关规定外,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人员、农村乡属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可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或《计算机 *** 应用》。

七、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条件

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意见》(粤卫〔2004〕93号)的规定,需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申报人员,到申报时必须达到1年以上的工作时间,并填报《广东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农村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

八、其他

(一)按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的规定,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二)援外医疗专业人员在执行援外任务1年后到回国未满1年期间,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执行《关于援外医疗队员申报卫生技术高、中级资格问题的通知》(粤职改办〔1994〕25号),并在课题、计算机、继续教育等方面暂不作必备要求。

广东省职称评定条件

根据粤人社发〔2014〕122号,广东省职称评定条件具体如下:(含各类职称评审条件)

申报评审条件。

1.高级统计师资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翻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

其他执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

2.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3.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4.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5.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要求提供2010年(或取得现资格)至今每年度的继续教育证明,2014年度不作硬性要求。

[广东省]广东高级职称评分标准文件,广东省中级职称评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