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23年卫生资格考试有关工作安排通知

2023年广东省突出贡献技术职称的卫生资格考试已经发布了考试的报考公告广东省突出贡献技术职称,考试的报名时间确定在了这个月的30日,考生们需要关注所在地区的公告内容,我在本文中为大家带来了广东省2023年卫生资格考试有关工作安排通知,下面就来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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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2〕1号),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4月15、16、22、23日举行。为确保我省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考试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考务管理工作由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省医学情报研究所)承担,考试组织工作按照原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人办发〔2000〕71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卫考办函〔201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要密切协作,周密部署,积极协调公安、工业信息化、保密、纪检监察、交通、电力等部门单位,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抓好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确保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二、报名条件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广东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22〕6号),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和“珍爱生命、崇尚科学、乐于奉献、团结进取”的广东医生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2.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报考药学、护理、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职称者,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

报考药(技)士者,具备中专、大专学历。

报考药(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具备硕士学位。

报考护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工作满5年;

2.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工作满3年;

3.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1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也可以参加护师考试。

(三)报考药(技)卫生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和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5.具备博士学位。

   (四)报考护理卫生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和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

4.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

5.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

   (五)报考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卫生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和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大专学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

4.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六)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报考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卫生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和下列条件之一 :

1.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诊所。

   (七)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卫生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和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

4.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

5.具备博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

   (八)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报名有关问题。

   符合报名条件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由报名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等规定的人员范围,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考点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确认。考点考试管理机构对上述人员登记造册,存档备查。上述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九)其他相关规定。

   1.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学历或学位证书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2.报名参加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2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并且要符合《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函〔2016〕1379号)等文件规定。

在计算任职年限时,从事医疗或护理等执业活动的,从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取得护师、药师或 *** 等职称,从取得相应资格时间算起。

3.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和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4.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 *** 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部(国家教委)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5.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三、专业类别、各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方式

(一)专业类别。

   每门专业的中、初级考试科目均为4科: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

   (二)考试方式及时间。

   1.护理学初级(师)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2.其他118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三)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确保证件号码一致。

2023年报考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的人员通过部分科目的,在2024年报考其执业范围内的相关专业时,保留2023年通过科目成绩进行滚动管理,两年内通过四个科目的为考试合格,予以发放2024年报考专业的资格证书。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要按照属地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工作要求,始终把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放在首位,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全平稳实施。

(二)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要全面落实考试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考务管理工作规程和制度,认真落实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之一责任人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的要求,严肃处理考试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的联系,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中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作弊等非法行为;密切关注考试舆情,有效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坚持以人为本,做好考生服务工作,确保考试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卫函〔2019〕826号)规定执行:初、中级资格人机对话考试每人每科75元,纸笔考试每人每科65元。

(五)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务必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制定的考务工作计划和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省医学情报研究所)的具体考务工作部署,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六)自2024年起,将职业病学并入内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并入传染病学专业、职业卫生并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并入妇产科和泌尿外科专业;将中医护理并入护理学专业,同时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相应增加中医内容。目录中将取消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相应专业报名人员请提前做好报考计划安排。

附件: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docx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2年12月27日

高级职称破格评审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高级职称破格评审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两种:

(1)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 年,可由2 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

(2)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 年。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专业排名前3 名的)。

②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专业排名前3 名的)。

③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的主要完成人(专业排名前3 名的)。

④被认定为“广东省传统建筑名匠”的技术人才。

如果对于评职称还有疑问,欢迎评论留言,有问必答。

[广东省]广东省突出贡献技术职称,广东省杰出工程师

广东省高级讲师评审条件?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评高级职称需要什么条件

小学教师评高级职称需要以下条件:/1、教龄要达到10年以上,也就是评(聘)小学一级教师四年后。/2、聘小学一级教师期间写的教学论文获市、区级二等奖至少一篇以上。/3、普通话城镇二级甲等,乡下二级乙等。/4、电脑要过关三科以上。/5、听说2011年以后要英语过关。/6、平时的教学奖状越多越好。

广东小学教师具备哪些条件即可评定副高职称

你好! 一, 以下人可以申报?校外培训老师也可参与 根据《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资格条件》)的规定,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范围包括全省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从事小学(幼儿)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和教研员。 “校外教育机构”包括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等。“比如,中山青少年宫的老师若满足条件也可申报。” 二,学历的要求?具有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才可申报 只有获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的小学教师或幼儿园教师才可申报此职称评定,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获博士学位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其中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其中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正高职称评审条件是什么

条件:1、凡涉及申报对象的学历、专业年限、考试成绩、任职年限及本人的工作能力和主要业绩、奖惩情况,须由申报单位核实后。

2、助理工程师:2年以上相关岗位经验,中专以上学历,20岁以上。中级工程师:5年以上相关岗位经验,大专以上学历,25岁以上。高级工程师:8年以上相关岗位经验,大本以上学历,30岁以上。

拓展资料: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之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 *** 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广东省教师评高级教师需要课题条件是怎么回事

您好一般来说评高级教师需要完成一定的课题数量,完成课题后需要结题,一般是通过发表论文的方式

广东中学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广东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中学高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空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教育技巧,在面向全体学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全面发展的基本素质、培忧转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积极参与继续教育,不断遏踪教育科研信息,独立开展或组织教研活动,具有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和试验的能力,并取得较突出的成果;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有成效,是学校的骨干教师。

之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学教师。教研员和电教教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 *** 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之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四)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虽未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破格申报中学

高级教师资格:

1.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业绩显著。在全市范围内有影响,是县的学科带头人或把关教师(附县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论文。教育科研成获得省级二等以上奖励,或论文、教育科研成果获得由省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省各科教研会一等奖。

3.独立从事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或教学改革,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专著,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专著1部。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掌握本学科教育教学发展动态,追踪本学科的科研信息,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0节以上(职中专业课教师可减少之节),班主任6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4节以上,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教研员。电教教师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的天,每年听课。课40节,须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进行过一次学科小循环教学。或担任初三或高三把关教师3年以上;德育教师从事德育工作5年以上;职中专业课教师指导和参与一个实习场所的建设或者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开设新实验项目;教研员、电教教师承担一项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

(三)每年承担一次校级公开课;教研员、电教教师每年承担一次公开课,并主讲一次培训课或组织一次经验交流会(附有关证明材料)。

(四)转化后进生1人以上,其中德育教师转化5人以上(附学校证明材料);教研员推广具有实效的教研成果一项以上;电教教师进行过教学单元以上的系列电教软件的编制。

(五)开设选修课或知识讲座,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效果显著,教研成果突出,每年承担的公开课效果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效果显著:(1)积极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2)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培优转差成绩显著,担任班主任的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的先进班级。或者本人被评为校级以上的先进教师;(3)教学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学生参加初中会考或毕业水平考试或高中会考合格率。优秀率超过县的平均水平。

(二)职中专业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专业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得到提高。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编写有一定质量的职业教育讲义(提供自编讲义原件并由学校盖章证明)。

(三)德育教师面向全体学生,培养有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干部,转化后进生效果显著,学生犯罪率为零。班级或者学校被评为3次校级或之次镇级或1次县级先进班(校)。或者本人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

(四)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成绩突出,成为当地学科带头人或教学教研骨干,推广学科教学改革成果一项以上,并取得明显效果,有计划地培训教学骨干,在提高师业务素质方面成绩显著。

(五)电教教师开展电化教学成绩突出,成为当地电化教学的带头人或电教科研骨干,推广电化教学改革成果一项以上,并取得明显效果,按照电化教育教学应用与研究的需要,自编培训教材(附培训教材原件并由单位盖章证明),培训电教人员或教师效果明显。

(六)校级领导在具备本条(一)至(三)款之一外,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附县以上教育人事部门评估意见)。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1部(主笔或之一作者)。

(二)论文2篇(独立完成),其中:篇专业论文在县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之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具备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相对应的学历。资历条件,从事小学(幼儿)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对基础教育。学前教育的研究成果突出。贡献较大的小学(幼儿园)教师。教研员,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

1.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业绩突出,在全县范围内有影响,是县骨于教师(附县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论文。教育科研成果。优秀课例获得市级二等以上奖励。

3.独立从事小学(幼儿)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并取得显著成效,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水平并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市级学术会议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的教育教学论文之篇以上。

(三)本资格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2.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县级以上:含县、县级市、县级区。

3.之一条“适用范围”:(1)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包括成人初级中学、成人高级中学、成人职业高级中学和经批准定为初中或高中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 *** 化技术学校;(2)电化教育机构:含省、市、县级电化教育馆(站);(3)教研室:含省、市、县级的中小学教研室;(4)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5)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须待国家教育部正式开展教师资格正常认定工作以后才作为必备条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4.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本条第(一)、(二)、(三)款执行;(2)原国家教委主考的《高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照本科学历。《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专科学历执行。

5.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须待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正式实施后才作为必备条件。

6.第五条中“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其中德育教师10年以上,职中专业课教师3年

以上,图、音、体、生、劳技、电教。计算机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可减免班主任年限,获得博士学位者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年级组长、团队干部、政教(德育)主任、分管德育的校领导可按班主任计算;副班主任年限不能计算为班主任年限。教研员。电教教师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7.第五条中“课时工作量”:(1)课时数以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则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8.第五条中“校级公开课”:指由本学科组全体教师、教导处、教研室、校领导参加的公开课;德育教师可举行德育公开课或主题班会课。

9.第六条中“校级领导”: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

10.省、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包括省。市级以上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教坛新秀、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史地图音体教师、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幼儿教师、杰出教师、特级教师。

11.省级论文。教育科研成果奖:指省社会科学奖和自然科学奖。省教育促进会和教育学会的教育创新成果奖、省黄华奖、市级论文、教育科研成果、优秀课例奖:指市级社会科学奖。自然科学奖。教育创新成果奖,以及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各学科教研会教育科研成果奖、优秀论文奖、优秀课例奖。

12.省、市、县级以上刊物:指各种公开发行的刊物(1SSN或CN刊物)以及由省级。市级。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省级、市级、县级教育科研机构主办的刊物。

13.市。县级以上学术会议:指由市级。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各学科教研会举办的学术会议。

14.之一条及附则:根据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112号)中“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根据加强和改革基础教育的需要,凡具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的中学教师,到小学任教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者,可聘任或任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根据加强和改革基础教育的需要,在小学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高于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的小学教师,亦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或任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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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校讲师职称评定

广东省高等学校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讲师、助理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动态,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 ***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参加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善于表达,课堂讲授效果良好;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公开发表有一定水科的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之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 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 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3年以上,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可认定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

(三)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讲师或助理员资格。

(四)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实习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高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学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主

要课程4门以上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仅适用于专科院校的教师和本科院校的公共课教师及1993年以前毕业的其他教师)。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考:

1.获得博士、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 *** 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地讲授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担任过专业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

(二)全过程地承担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三)累计有半年以上参加社会实践或生产实习等方面的经历,并担任过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四)参加过科研工作或 *** 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或开过音乐会或有作品入选音乐会。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至少有1次以上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或有1篇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发表(含内部刊物)。

(二)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在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科的学术(教学研究)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的专业人员提交有一定水平的艺术作品3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学术论文、著作1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之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之一作者),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广东省教师职称评定条件教师课时是指平均课时吗

总课时,职称评审,职称论文这个方面需要提前准备哦,发表和上网有时间周期,可以帮你

中小学教师评审高级职称要什么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学习马列主义、 *** 思想、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教师职业,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三)、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或教研工作任务。

(六)、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1、承担五年以上副高职务工作。

2、教学成绩卓著。

3、发表、出版过有创建性的科学论文、著作或教科书,或有重大的创造发明。

4、在教学管理或科学研究管理方面具有组织领导能力。

(8)广东省高级讲师评审条件扩展阅读:

职称设置如下:

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将原来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职称设置从正高级职称到员级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

广东省评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要什么条件

4年就可以.但是可以评不代表你的可以顺利通过.不到5年的除非有特殊贡献,其他的都会筛下来的.

08年才评的一级,如果13年去评,那么只有5年的任现职时间,除非你是什么南粤优秀教师之类的获得者,不然根本没有希望评过高级。再等二年吧。。。。。

有谁知道广东省测绘中级职称的评审条件是什么

以下由建筑评职论文发表九品论文网归纳。

1、中级职称基本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后广东省突出贡献技术职称,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三年以上广东省突出贡献技术职称

专科毕业后广东省突出贡献技术职称,担任助理级职务满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五年上。

对任助理职务年限不够广东省突出贡献技术职称的,必须是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四年以上;

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五年以上;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十年以上;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十二年以上;初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十年以上,且获得本专业一年以上的结业证书。

2、高级职称基本条件: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四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二年以上;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高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破格申报条件 为广东省突出贡献技术职称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可以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申报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一)破格申报高级职务者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获得部、省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获国家、省级表彰的乡镇企业家或优秀厂长、经理。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二等奖以上;地市一等奖以上(含发明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获得国家级金、银产品奖或省、部级名牌产品奖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创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

3、直接主持完成大型项目或全面负责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对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企业连续二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1000万元以上)、或利税在400万元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2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负责人。

4、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二年(申报高级职务的前二年)占本企业利税总额(400万元以上,贫困山区200万元以上)20%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5、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省内同行业中推广的主要贡献者;担任中级职务期间,成绩显著,并获得省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或者在地市以上报刊或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被同行专家认定为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或译著。

(二)破格申报中级职务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获国家科技进步、星火计划四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星火计划三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地(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获省部优质产品或优质工程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2、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专业技术论文三篇以上或专著。

3、直接主持中型项目或中型骨干企业的专业技术工作,且连续二年以上取得了明显效益者。 4、担任助理级期间,成绩显著且获地(市)级优秀企业家或先进专业技术工作者称号的。

如何获得职称?

01  职称申报方式

职称作为水平评价类证书,获得的方式多种多样,最基本的申报途径有四种:职称认定、职称评审、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

1、职称认定

是指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足一定年限,根据拟聘专业的职责要求,对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水平、工作成绩等,进行全面考核的一种方式。

考核通过后提交一些基本的材料后,即可获得相应的职称,是最简单的一种评定 *** 。

注意:认定只针对国家未开始组织统一考试的系列。

2、职称评审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是由人事部门组建专家评委会,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综合评价一个人,并决定其最终是否通过的方式,是最传统、最普遍的一种评价方式。

申报人应在申报当年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申报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还须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

虽然比起认定申报程序更加复杂,但评审有个更大的好处:对申报人的毕业专业无要求,即使你不是科班出生,也可以评上职称。

3、以考代评

以考代评即专业技术人员只需参加国家组织的规定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即可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在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专业系列,不再进行相应系列和级别的任职资格的认定、评审工作。

广州市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卫生、船舶、翻译、药学行业等系列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计算机与软件系列的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都是实行以考代评。

4、考评结合

考评结合,是一种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模式。在考评结合中,考和评不是并列顺序,而是先后顺序。

需要进行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先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达到规定成绩后,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申请参加评审。

评审通过后,方可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两者缺一不可。目前这种职称评定的方式还不是很普及,大多数都是用于评定高级职称。

如广州市的高级统计师和高级会计师,就是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评定的。

02  职称评审要求

不同省份、不同专业的评审条件是不同的,具体要求要查询拟申报地的评审政策。但不管是申报哪个省份、哪个专业、哪个层级的职称,评审条件基本离不开以下六点:

1、需要具备一定的学历年限;

2、需要发表专业论文;(部分专业初级职称不需要)

3、需要提交相关工作证明;

4、需要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任务;

5、需要提交做过的工程业绩材料

6、需要在申报地缴纳社保;

以下是广东省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的学历、资历条件要求,仅供参考:

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以及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技术服务。

产前筛查技术项目包括:孕妇外周血生化免疫筛查、胎儿体表及重要脏器的超声筛查和相关的产前咨询。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 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或备案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

第五条 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知情选择和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强制性手段要求孕妇进行产前诊断、产前筛查。

第六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广东省区域内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批与备案

第七条 广东省实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许可制度和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备案制度。

第八条 广东省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规划为200-250万人口设置一个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

第九条 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三)符合卫生部《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 件》;

(四)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条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取得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技术条 件和设备;

(四)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五)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基本条 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妇产科诊疗科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技术项目)》副本及复印件;

(二)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申请文件;

(三)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可行性报告;

(四)开展产前诊件;

(五)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六)医学伦理委员会人员名单。

未具备分子遗传诊断能力的机构,还应当提交与具备分子遗传诊断能力的大学、科研等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规定提交的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拟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项目、服务人群范围、预计年服务数量等;

(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管理模式,包括组织结构、科室设置、运作机制、质量控制、与产前筛查机构建立工作联系等;

(四)现有技术力量、特长、水平;

(五)发展前景分析,包括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社会需求分析(包括所在地区的产科机构设置分布、近五年出生人数、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等)、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第十三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规定的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组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注明开展产前诊断具体技术服务项目;经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陈述理由。

第十四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经卫生部认定后,承担国家级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

第十五条 根据技术发展和行业管理的需要,在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经单位申请和专家评议,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符合以下条 件的机构为某个技术项目或某种疾病的产前诊断技术指导中心:

(一)产前诊断的专项技术具有广东省领先地位和权威性;

(二)具备承担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指导和培训的条件。

广东省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指导中心,每三年按规定程序重新认定。

第十六条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经校验合格的,可继续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经校验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许可证书。

第十七条 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应在三年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向审批机关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包括以下内容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报告:

(一)管理情况,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备、场所)运作情况、常规制度执行情况、对产前筛查机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情况等;

(二)质量情况,包括年度质量自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等资料,以及质量分析报告等;

(三)服务情况,包括服务项目、服务人群范围、服务数量和成本效益分析等。

审批机关按照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提交的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考察。

第十八条 未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格,但符合以下条 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从事产前筛查技术服务(以下简称产前筛查技术人员):

(一)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三)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从事产前筛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 件。

第十九条 未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格,但具备以下条 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以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以下简称产前筛查技术机构):

(一)取得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助产技术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所开展的筛查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开展的筛查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 件和设备;

(四)与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工作联系;

(五)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六)符合《广东省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应向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妇产科诊疗科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技术项目)》副本及复印件;

(二)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备案登记表;

(三)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可行性报告,报告的内容参照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设备配置、业务用房和技术条 件,以及与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的工作协议书;

(五)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六)医学伦理委员会人员名单。

办理备案必须明确提出拟开展的产前筛查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材料后,对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给予书面指导,待符合规定要求再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经备案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名称、技术特长、质量控制和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或备案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服务项目等,必须向原审批或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终止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原审批或备案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涂改,禁止伪造、盗用及买卖。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提 *** 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妇或家属告知采用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目的、必要性,以及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风险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并由孕妇本人或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六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学技术发展,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并公布广东省产前筛查的主要疾病:

(一)目标疾病的危害程度大;

(二)筛查后能够落实明确的诊断服务;

(三)疾病的自然史清楚;

(四)筛查技术有效和可接受;

(五)筛查 *** 简便、经济和较少创伤。

第二十七条 提供孕期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进行孕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知广东省人民 *** 公报2006年第17期-20-

识的健康教育,发现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书面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并提供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有关信息: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时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有2次以上不明原因的流产、死胎或新生儿死亡的;

(六)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二十八条 对经筛查发现或可疑胎儿异常的,经治医师应书面告知孕妇需要进行产前诊断。对同意产前诊断者,应按有关规定做进一步检查;对拒绝进行产前诊断检查而选择继续妊娠的,必须书面告知继续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并进行追踪监测,记录胎儿及新生儿的结局。

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机构应将同意产前诊断者,转至与其建立工作联系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进一步检查;或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转至其他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产前筛查结果必须以书面报告形式送交接受筛查的孕妇。书面报告还应包括筛查项目所针对的先天缺陷与遗传性疾病发生的概率、具体数值和相应的临床建议。

产前筛查报告应当由副高以上职称的产前筛查技术培训合格的执业医师复核后,才能签发。

第三十条 申请产前诊断的孕妇应向医疗保健机构如实提供下列信息资料:

(一)职业史、家族史、既往医疗史;

(二)与产前诊断相关的历次检查的病历资料复印件;

(三)产前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提 *** 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由2名以上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格的执业医师签发的产前诊断报告。

产前诊断报告应当一式二份,当事人一份,医疗保健机构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治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对经产前诊断后终止妊娠娩出的胎儿,在征得其家属同意后,进行尸体病理学解剖及相关的遗传学检查。

第三十四条 在实施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中涉及伦理问题,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医学伦理委员会提供医学意见之外的书面意见供申请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夫妇参考。

第三十五条 对疑难病例或本单位不能确诊的病例应执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并向省级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指导中心或国家级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转诊、会诊。

第三十六条 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从审批许可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产前诊断、产前筛查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机制。

省产前诊断专家委员会等组织应协助省卫生行政部门对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质量监督管理。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地域范围的与其建立工作联系的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接受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质量控制包括:

(一)产前诊断、产前筛查实验室技术质量监测、抽查或检查等;

(二)机构间进行实验室的能力比对试验(验证试验)、现场抽样检查和实验室质量评定;

(三)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结果的质量监测和评定;

(四)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所用的试剂、 *** 的评估;

(五)公开发布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质量的有关信息。

第四十条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监测制度,定期进行质量评估。监测结果及评估报告应定期上报省产前诊断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抄送当地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省产前诊断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将资料汇总并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产前诊断技术质量监测结果及评估报告作为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一条 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接受与其建立工作联系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控,并且建立质量监测制度,定期进行质量自查评估。监测结果及评估报告应当定期上报与其建立工作联系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后者将资料汇总按照第四十条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四十二条 提 *** 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建立并严格执行产前诊断与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各项规章 制度和技术规范。严格执行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和各项操作规程,严格控制院内交叉感染。

第四十三条 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中使用的 *** ,应以更大限度减少假阳性、假阴性为原则,所用的设备、试剂必须严格遵照《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实施分类管理的公告》(国药监办〔2002〕324号)文件执行,并有相应的注册证书。

第四十四条 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转诊会诊制度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并建立追踪观察制度。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建立健全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新生儿出生缺陷病例,应及时填写出生缺陷报告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

第四十六条 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做好产前诊断技术档案管理工作。技术档案资料保存50年。

技术档案应包括:产前诊断有关病历、检查结果、知情同意书、胎儿结局等。

第四十七条 开展产前诊断与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做好产前诊断与产前筛查技术信息资料的登记、汇总、报告和分析工作。产前诊断、产前筛查信息统计纳入妇幼卫生信息统计体系统一管理,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到省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广东省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规划,指导各地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的数量与规模;

(二)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核许可、颁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并定期进行校验;

(三)对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备案;

(四)组织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系统培训,进行资格认定,并签发相应技术合格证书;组织产前筛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五)对产前诊断技术、产前筛查技术的应用进行质量控制,定期公布质量控制信息;

(六)对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支持与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相关的科学研究,组织推广相关的适宜技术。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职责。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广东省产前诊断技术专家委员会。聘任的专家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主任医师、教授或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连续三年以上相关专业的工作经验。

产前诊断技术专家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五十一条 省产前诊断技术专家委员会应在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承担下列工作:

(一)参与制定产前诊断技术、产前筛查技术应用的规划、相关的规章 制度、技术规范,以及质量控制指标体系;

(二)参与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论证、审核、检查和评估;

(三)参与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专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四)广东省产前诊断疑难病例的会诊;

(五)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 *** 、试剂的评估与推荐工作;

(六)对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咨询和质量控制;

(七)省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二条 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严格按照许可的产前诊断项目或备案的产前筛查项目提供技术服务,接受拟进行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孕妇的转诊,对诊断有困难的病例转诊;

(三)统计分析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有关信息,尤其是确诊阳性病例的有关数据,按规定上报;对确诊阳性病例进行跟踪观察,定期讨论疑难病例;

(四)制定本单位产前诊断、产前筛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严格执行产前诊断、产前筛查各种技术规范和规章 制度,并进行质量控制;

(六)与国家级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新技术、适宜技术的研究、推广工作。

第五十三条 省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指导中心,除履行第五十二条 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广东省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进行技术指导;

(二)接受产前诊断疑难病例的会诊和转诊;

(三)承担广东省产前诊断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四)组织开展产前诊断科学研究活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四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在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与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对屡教不改的,由主管部门按行政管理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一)未与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并纳入产前诊断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擅自从事产前筛查技术服务;

(二)违反知情选择和自愿的原则,以强制性手段要求孕妇进行产前诊断、产前筛查。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规定、擅自从事胎儿性别鉴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在本实施细则颁布后6个月内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认可手续或备案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颁布后拟筹备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筹建报告,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提出书面指导意见。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