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市、县(本规定中的市,指地级以上的市,县包含县级市和市辖区)人民 *** 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对本地区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第三条 省、市、县设置综合档案馆,永久保管本行政区域内需要进馆保存的各种门类的档案。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同级人民 ***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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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根据需要可设置专门档案馆,永久保管一定专业的档案。专门档案馆的设置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 *** 批准。

保管专门业务或者科学技术档案超过10000卷的省、市级部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

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须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 *** 设置综合档案室,保管本乡、民族乡、镇的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档案馆。档案馆的设置由乡、民族乡、镇人民 *** 提出,报上一级人民 *** 批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保管好所属的各种档案资料。第五条 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的档案,是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重点收集、保管的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档案的形成积累工作。

涉及行政区域的变动,机构的建立、变更和撤销,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作相应处理。第六条 省、市、县在鉴定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验收重点建设工程时,必须由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鉴定、验收。第七条 国家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属国家所有的其他单位的档案归国家所有。非国家所有的单位的档案归该单位所有。

合资、合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转制后档案所有权归属的办法,由省人民 *** 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第八条 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 *** 批准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省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5年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市、县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市、县综合档案馆移交。

根据需要经本级人民 *** 批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对档案的移交期限做出特殊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列入专门、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的进馆时间,由其主管单位确定。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和组织向档案馆捐赠档案。

档案馆对捐赠的档案经鉴定、评估后,对决定接收的档案的捐赠者,应当颁发《捐赠档案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第十二条 档案馆的馆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保管档案。档案馆和档案室应当具有防震、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设施,不得在危房和不安全的环境中保管档案。对受损档案,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三条 由于保管条件恶劣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属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不安全或者损毁的,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改善保管条件,必要时,可以提前移交有关档案馆;不属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档案保管单位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在征得其同意后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其中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综合档案馆征购。第十四条 档案馆和档案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和处理。禁止擅自销毁档案。第十五条 向国外、境外的机构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属国家所有的档案复制件的,必须经省主管机关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赠送、交换、出售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广东省档案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保守秘密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二章 档案机构第六条 省人民 ***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依法对本省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人民 ***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档案馆的建设。

省、市、县、区设置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进馆保存的多种门类的档案和已公开的现行文件,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省、地级以上市可以设置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设置专门档案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电子信息数据系统。第八条 地级以上人民 *** 所属行政部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 *** 批准,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档案。第九条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综合档案室,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有条件的乡、镇,可以设置综合档案馆。乡、镇设置综合档案馆的,报上一级人民 *** 批准。

市、县、区综合档案馆可以在乡、镇设置分馆。第十条 机关、人民团体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收集、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收集、保管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档案。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管本单位的档案,有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档案馆。

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公民可以建立个人档案馆。建立个人档案馆的,报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从事档案评估、整理、鉴定、寄存等中介服务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设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并报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三章 档案收集第十五条 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报同级人民 *** 批准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专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六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技术规范要求对本单位的档案整理归档,集中管理。

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中形成的档案,应当及时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七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省、地级以上市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的,向省、地级以上市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县、县级市、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的,向县、县级市、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六个月的,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四)列入部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于形成之日起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向部门档案馆移交;

(五)列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的移交时间,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经档案馆和档案保管单位协商同意,档案可以提前移交进馆。

[广东省]广东省档案管理职称条例,广东省档案管理职称条例最新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广东省档案管理职称条例,保障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各级人民 *** 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档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广东省档案管理职称条例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同时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属于国家所有的其广东省档案管理职称条例他组织的档案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第六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领域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报送备案的收集档案范围中不符合国家档案管理业务规范的规定,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修改意见。第七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同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的内容包括档案工作机构的名称、库房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应予备案的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各单位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本规定生效前尚未备案的单位,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职或者 *** 的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

档案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交接双方应当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进行业务交接,以保证档案工作的连续性。第九条 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应当参照国家关于纸质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应该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当在形成后即时归档。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制成纸质文件与原电子文件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同时使两者建立关联。不能制成纸质文件的视频、音频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以通用格式存储于磁性载体或者光盘,脱机保管。

磁性载体上的归档电子文件应当每4年转存一次,原载体同时保留至少4年。存储归档电子文件的磁性载体应当每满2年、光盘每满4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10%。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恢复措施,确保归档电子文件安全有效。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将电子文件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文件管理制度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 *** 上传送的文件。第十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档案广东省档案管理职称条例

(一)列入市、区、县级市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按照《广东省档案条例》规定的期限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按照《广东省档案条例》规定的期限分别向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移交;

(三)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上一年度归档的电子文件;

(四)非常设单位和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常设单位主办或者承办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自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五)被撤销的单位的档案,自单位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向被撤销单位的市属主管部门移交,无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不具备接收条件的,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列入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并依法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可以提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移交档案的期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

广州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问题及职称

一则关于户口问题的问答!希望帮到你,谢谢.毕竟现在国家的户口问题很严格!建议按照规章办理!

毕业生的户籍管理工作关系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广东省档案管理职称条例,关系到社会稳定。针对毕业生对户口有关政策的不广东省档案管理职称条例了解,为了更好地使毕业生了解户口迁移有关事项,我们做了毕业生户口迁移的有关问答(仅供参考)。

1 、问广东省档案管理职称条例:档案和户口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户口与档案不同,档案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本人携带。而户口不同,它必须是本人或委托人来办理迁出手续,再由本人或委托人到迁往地落户,是个人行为。

2 、问:今年毕业生,户口是否可以申请保留在学校?

答:不可以

3 、问:学校不是说到时候户口给我们打回原籍吗?

答:这是一个误解。户口所谓“打回原籍”是指《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栏里写上你的原籍,而并不是给你寄回去。《户口迁移证》必须是本人或委托人来办理带回原籍落户。

4 、问:户口你们是否能给我寄回原籍派出所?

答:不邮寄。户口是非常重要的个人证件,必须是个人来校办理迁出并到迁往地派出所落户。

5 、问:我暂未就业,毕业时户口迁回原籍,是否影响以后就业。

答:不影响。未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关系迁到生源地后,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跨地域就业需转移户口关系的,公安部门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信办理户口转迁手续。

7 、问:我毕业时户口迁出了,但未在原籍落户,《户口迁移证》自己拿着,现在就业了,户口怎么办?

答:持《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来保卫处户籍室办理改迁至就业单位手续,同时更改迁出日期(改派有效期一年)。

8 、问:我是 2003 年毕业生,毕业快两年了户口怎么还没有给我们打回来?

答:这是理解上的错误,所谓“打回去”是指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写上原籍,如你入学时户口是天水市迁来的,毕业迁户口,迁往地址也写上天水市。户口迁移证必须是本人或委托广东省档案管理职称条例他人来校保卫处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然后回原籍落户。

9、问:改迁户口迁移证是怎么回事?

答:是指毕业时户口已迁出(迁往原籍)且户口未在原籍落下,户口迁移证一直在手里拿着。择业期一年内就业了,凭《就业报到证》,改迁《户口迁移证》至就业单位,同时改迁日期。

10 、问:毕业生迁户口时,户口迁移证不写迁往地址可以吗?

答:不可以。不写迁往地址的户口迁移证是无效的。

11、问:户口迁出后,可以在自己的手里拿多长时间?

答:《户口迁移证》有效期是 60 天。也就是从户口迁出之日起, 60 天之内必须到迁往地落户。

12、问:《户口迁移证》过期了怎么办?

答:可以在迁住地的派出所所在的主管公安分局办理户籍迁移过期手续,不过现在很多地方都放宽了时间限制,建议你还是应该尽快落户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13、问:想把户口落在我兰州市的亲戚家怎么办?

答:有两种情况可以落户:( 1 )有在兰州市就业的《就业报到证》。( 2 )有兰州市公安局开出的《准迁证》。否则不能在亲戚家落户。

14 、问:我是 2004 届毕业生,爱人是兰州市的户口可以迁往我爱人家吗?

答:不能。毕业生户口是集体户,户口必须迁回原籍,然后根据国家婚姻有关政策,户口可迁在一起。

15、问:我《户口迁移证》丢失,可以补办吗?怎么办?

答:可以。在丢失的《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所在派出所开“证明信”,证明你没有在广东省档案管理职称条例他的派出所落户,“证明信”必须加盖“户口专用章”。例:丢失的《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是兰州市城关区东岗派出所,证明信就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派出所开具,证明你未在他派出所落户。然后持“证明信”以及本人申请、院系证明、本人身份证、报到证复印件和报纸挂失来保卫处户籍室办理相关手续。

16 、问:我在外地,户口叫朋友去代办可以吗?

答:可以。每一毕业生迁户口都要登记,代办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方可办理。

17、问:没有《就业报到证》,单位开证明可以把户口迁往单位吗?

答:不可以。户口想迁到单位必须要凭《就业报到证》。

18、问: 我是在校生,明年毕业户口现在想迁回去可以吗?

答:不可以。在校生迁户口有两种情况可迁。①退学②毕业

19、问: 我退学了户口怎么办理?

答:持教务处出具的“退学文件”证明,再加盖学院公章及财务处未欠费证明的来保卫处户籍室办理。

20、问:我的居民身份证编号为:62010219780112014X,和我以前的编号620102780112014不一致,编号中的“X”是什么意思?

答:你的两个编号都是正确的,62010219780112014X为解决“千年虫”升为18位后的编号,其中的“X”和 *** 数字1、2、3表示的意思是一样的,它表示一个数字,不表示性别。倒数第二位表示性别。在以后的使用中两个编号都可以使用,而18位数编号主要使用于计算机管理。

毕业生户籍迁出问题

一、上学时将户口随之迁入学校的学生,毕业时一般将户口再随之迁出,有两种情况:一是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将把你的户口从学校所在地迁往你的就业单位所在地。二是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将现户口迁往原籍,也就是从何地迁入再迁回何地(保留非农业户口)。

二、学生毕业时由保卫处户籍室统一办理户籍迁出手续,原则上不保留户籍。所以毕业生离校时应及时到所在院系领取本人的户籍迁移证,以便落户。否则人户分离,需要户籍证明时,本人还需要返回学校所在地办理,会增加你的经济负担和时间上的浪费,也还会给其它方面(如办理各种证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毕业生户口迁移手续办理程序:①已落实就业单位的,保卫处户籍室根据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毕业生就业方案》户口迁往就业单位。②未就业且未申请留校的,户口迁往原籍。③毕业前保卫处户籍室集体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然后以系为单位集体来保卫处户籍室领取《户口迁移证》,分发毕业生本人带到迁往地派出所落户(不包括户口留校的)。④户口在校没领取的,本人或委托人必须持就业《报到证》或《毕业证》来保卫处户籍室办理领取手续,否则后果自负。

一、毕业前落实好就业单位的:

1 、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成功后,签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 、将签好的就业协议书送交所在系初审,各系对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毕业生就业去向登记备案。

3 、将系部已签署好意见的就业协议书在5 月30 日前交到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招生就业就业指导中心对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收存两份就业协议书作为列入当年就业建议计划的依据(一份为学校收存,另一份代省就业指导中心收存)。

4 、将已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及时送交或邮寄给用人单位一份。

5 、学校依据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制定当年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为毕业生集中办理好《就业报到证》。

6 、毕业生在离校前到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就业报到证》(6 月15 号左右,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并办理办理档案转递手续、到保卫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费用自理)。

7 、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等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

二、毕业生毕业后择业期(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

1、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成功后,签定《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 、将签好的就业协议书送交所在系初审,各系对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毕业生就业去向登记备案。

3 、将系部已签署好意见的就业协议书送交到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对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收存两份就业协议书(一份为学校收存,另一份代省就业指导中心收存)。

4 、将已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及时送交或邮寄给用人单位一份。

5 、持已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介绍信以及本人毕业证(均为原件)到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新建西路81 号,联系 *** :0731-2816666 ,2816665 ,2816662 )办理就业报到证。

6 、持就业报到证、本人毕业证到学校保卫科领取户口卡(均为原件)到泰山路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7 、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以及本人毕业证(均为原件)到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8 、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等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

三、办理档案户口托管的:

1、以班级为单位领取《人事档案与户籍托管合同书》(一式两份,学校与毕业生本人各留存一份),并用钢笔按要求填写,截止时间为6月10日。

2、付户籍托管费120元/年.人(档案托管两年择业期内免费,两年后60元/年.人)。

3、在6月20日前将就业报到证、个人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两张(1寸的近期黑白免冠大头照即身份证照片,并在照片后面写好姓名)一并交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四、办理了回生源就业手续的:

1、5月25日前在《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上选择档案户口选择"要求回生源地择业"。

2、6月15号左右(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来我中心领取报到证,办理好档案户转迁手续,到保卫科办理好 户口迁移手续(费用自理)。

3、在就业报到证上的规定时间内到生源所地市教育局(省教育厅)报到、上户口。

4、在生源地范围内寻找就业单位,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成功后,签定《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5、在生源所在地市教育局(湖南省)、省教育厅或人事厅/局(外省)办理好一切就业手续。

6、如在生源地以外落实好就业单位,按"改派"办理相关手续(详情见下)。

五、需要办理改派手续的:

1、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成功后,签定《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如原已派遣到某一用人单位,还需到原用人单位在原报到证上签署"同意改派"的意见)。

2 、将签好的就业协议书送交所在系初审,各系对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毕业生就业去向登记备案。

3 、携原就业报到证及系部已签署好意见的就业协议书送交到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对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收存两份就业协议书(一份为学校收存,另一份代省就业指导中心收存)。

4 、在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填写改派申请表。

5 、持已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原报到证、改派申请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介绍信、本人毕业证(均为原件)到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新建西路81 号,联系 *** :0731-2816666 ,2816665 ,2816662 )重新办理就业报到证。

6 、持就业报到证、本人毕业证办理户口迁移证。

7 、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以及本人毕业证(均为原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8 、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等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