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学职称评级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大部分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院药学、临 床药学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广东药师职称评审条件, 并根据卫生健康行业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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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节 初级职称评价条件

本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相应资格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视同取 得相应专业类别的初级职称。

一、药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士资格 考试。

二、药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 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1 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 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3 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 得药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5 年,可参加药师资格考试。

第二节 中级职称评价条件

本专业技术人员经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合格 后,取得中级职称。

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 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 本专业工作满 4 年;

四、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6 年;

五、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7 年。

第三节 高级职称评价条件

一、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1.副主任药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管药 师职称满 5 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2)具备大专学历,取得主管药师职称满 7 年且现受聘于 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2.主任药师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药师职 称满 5 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二)工作量要求。 现职称期间,符合相应工作量要求,具体见附表 1。

二、评审条件

(一)专业能力要求。

1.副主任药师

(1)熟练掌握临床药学、药理学、药剂学、临床药理学等 药学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药学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标准与技术规范,熟悉药学专业相关指南、专家共识、国内外现 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用于药学服务实践。

(2)熟悉临床用药的基本特点,能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作出准确分析,及时发现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 种不合理用药现象,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

(3)具有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调剂、药学门诊服务、药物 重整服务、药学监护服务、用药教育服务、药学信息服务等实践 能力,能正确指导下级药师开展药学服务工作。

(4)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等维度进行评价,将药学 监护率、药物治疗案例数、业务管理项目数、药品质量报告数、 患者安全案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具体见附表 2。

2.主任药师

(1)精通临床药学、药理学、药剂学、临床药理学等药学 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熟悉药学专 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熟练运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于 实践。

(2)具有丰富的药学专业工作经验和较强的药品质量管理、 药学门诊服务、药物重整服务、药学监护服务、用药教育服务、 药学信息服务等药学服务能力,能独立解决药事管理、药学服务 及药学研究中的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药学专业下级药 师开展药学服务、科研、教学等能力。

(3)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等维度进行评价,将药学 监护率、药物治疗案例数、业务管理项目数、药品质量报告数、 患者安全案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具体见附表 2。

(二)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1-3 项(每项 提供 1 份):

1.副主任药师

(1)解决药品调剂服务、药品质量管理、药品合理使用、 用药监测、医院制剂质量改进等环节复杂问题形成的新技术应用 案例,成功实施的流程改造案例,合理用药分析报告、疑难病例 讨论、会诊案例、个体化用药案例,用药监测、超常预警、不良 反应、用药错误、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等。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药学专业相关 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3)结合本岗位药学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在专业学术 期刊发表的药学专业相关学术论文;参与编写的专业学术、技术 专著或译著。

(4)主要参与的科研课题或获得的科技成果奖等。

(5)向大众普及药学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6)参与研究并形成的药学技术规范、用药标准、应用指 南、专家共识等。

(7)通过带教一定数量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学员、进修和实 习药师等人员,或所承担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形成的人才培养 工作报告。

(8)参与医院制剂研发并取得生产许可的医疗机构新制剂 注册批件/备案号;获得的新药临床试验许可或新药生产批件。

(9)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2.主任药师

(1)熟练解决药品调剂、药品管理、药品合理使用、用药 监测、医院制剂质量改进等环节复杂问题形成的高质量提升药事 质控指标案例,新技术应用案例,成功实施的流程改造案例,个 体化用药案例、疑难病例讨论、合理用药分析报告、会诊案例, 用药监测、超常预警、不良反应、用药错误、药品损害事件监测 报告;推进药事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形成的报告;主持制定的医 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等。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药学专业相关 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3)结合本岗位药学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在专业学术 期刊发表的药学专业相关学术论文;以主编、副主编身份参与编 写的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4)主持的科研课题或获得的科技成果奖等。

(5)向大众普及药学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具有一定影响力 的科普作品。

(6)主持研究并形成的药学技术规范、用药标准、应用指 南、专家共识。

(7)通过带教一定数量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学员、进修和实 习药师等人员,及所承担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形成的人才培养 报告。

(8)主持或主要参与医院制剂研发并取得生产许可的医疗 机构新制剂注册批件/备案号;获得的新药临床试验许可或新药生产批件;作为临床试验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相关工作的业绩材料。

(9)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广东省]广东药师职称评审条件,广东初级药师的职称评审条件

如何评药师职称?有什么条件?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广东药师职称评审条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三条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英文译为广东药师职称评审条件:LicensedPharmacist

第四条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检查。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条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注册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凡注销注册的,由所在省(区、市)的注册机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告。

如何评药师职称,需要什么条件?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药学工作的人员;

2、报名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扩展资料

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考试成绩可凭本人准考证号和报名时填写的证件号码(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登录唯一官方网站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查询成绩,一般在每年7月份左右。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主干学科:药学、化学、生物学。

主要课程:人体解剖生理学、微生物和免疫学、医学统计学、天然药物化学、有机化学、物理化学、生物化学、药物化学、药剂学、药事管理学、临床医学概论。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一般安排22周左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药学职称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