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教师职称评审新标准2022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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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与评审时间
2022年度全省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广东职称评审主管部门,原则上为2023年1月至3月广东职称评审主管部门,2023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经备案的时间安排推进。
02
职称资历年限和
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一)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广东职称评审主管部门,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二)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 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03
申报评审条件
(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我省2016年以来出台的各系列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具体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知为准。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县(区)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执行,原则上要求提供2022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可根据实际自主确定年度要求。
(四)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 *** ( *** )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04
申报途径和材料
(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二)对于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各级人社部门要专门设立职称申报点,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 *** 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职称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省直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自由职业者通过人事 *** 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推荐)后直接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领域,可探索对职称评审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由个人作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经用人单位确认后替代证明。
(四)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
(五)职称评审使用省人社厅统一 *** 的表格,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其中《广东省职称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
05
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 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 *** ,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广东职称评审主管部门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 *** 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不符合申报条件。
2. 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 不符合填写规范。
4. 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 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 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06
评审组织要求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应优化完善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并在门户网站发布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清单,列明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名称、评审专业、层级、受理评审人员范围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单位、窗口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评委专家管理。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评审专家,并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首次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或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人员数量较少、难以组建评委专家库的,可吸纳相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本专业领域资深专家担任评审专家。新入库的评审专家需经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培训后,方可从事职称评审工作。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提高评审质量。要及时做好评后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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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公示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高校、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报送对应人社部门备案。
(二)对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 *** 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08
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原则上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负责监管服务。广州地区的省属自主评审单位由省人社厅负责监管服务。
省人社厅将联合省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开展职称评审专项巡查。各地、各单位应组织开展职称评审质量自查工作。
(三)压实工作责任。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规定。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09
其他要求
(一)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乎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也是职称制度改革成果落实落地的具体工作。做好全省职称评审工作责任重大、政治要求高,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守牢风险底线,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风险,确保职称领域无负面舆情,保障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平稳开展。
(二)助力“稳就业”“保居民就业”。
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全省职称申报点体系,结合本地区实际,可将职称申报点设置在有能力承接申报审核工作的窗口部门或行业性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职称申报点兜底服务功能,畅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中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各高校要完善就业指导教师职称评审机制,将相关业绩纳入高校教师评价指标。有条件的高校可将就业指导教师职称评审纳入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体系。
(三)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
各地要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度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2〕831 号)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实施2022年度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加快我省乡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步伐。涉农科技、规划、建设类等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前,应有一定期限的服务农村经历,具体要求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结合行业实际研究提出。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9〕35 号)精神,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在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基础上放宽1年。
(四)进一步构建完善开放的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体系。
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 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所有系列(专业)的职称。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港澳台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对于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具有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人才,可参照粤人社规〔2019〕38 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五)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
省相关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5 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贯通评审可单独组织实施或结合常规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推进。地市人员应按规定程序申报,经地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
(六)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职称评审工作。
各级人社部门和职称评审委员会要研究制定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人员宣传引导、防疫物资储备和场地消毒,积极配合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防控工作,保障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申报评审各环节作出合理安排,更大限度落实“不见面”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专家评委培训可通过 *** 开展,面试答辩可采取远程 *** 答辩等多种方式进行。要公布咨询 *** ,鼓励通过电子邮箱、快递邮寄等接收申报材料。对于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要合理统筹安排,减少办事人员等待时间,避免人员扎堆聚集。
(七)加快推进职称评价信息化建设。
按照工作部署,省人社厅将对全省职称管理平台进行整体升级改造。有条件的地市和行业可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加大资金和技术支持力度,研发本地、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系统,进一步提高职称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职称评定归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人事部门。职称评定是国有单位实行的岗位管理制度。由单位的人事部门评聘和确认,所以,评定条件和具体实施,是由单位的人事部门管理的。
职称评审是指已经经过初次职称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广东职称评审主管部门,在经过一定工作年限后广东职称评审主管部门,在任职期内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须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并且经过一些基本技能考试(如:称职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向本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评委提交评审材料,经过本专业的专业评委来确定其是否具备高一级职称资格。
职称评定是国有单位实行的岗位管理制度。由单位的人事部门评聘和确认,所以,评定条件和具体实施,是由单位的人事部门管理的。
职称也称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代表着一个人的学识水平和工作实绩,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同时也是对自身专业素质的一个被社会广泛接受、认可的评价。对个人来说,职称与工资福利挂钩,同时也与职务升迁挂钩,是求职的敲门砖,同时也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对资质企业来说,职称是企业开业,资质等级评定、资质升级、资质年审的必须条件。
法律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广东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实施办法
之一条 为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根据农业部《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人事部关于开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在农村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村建筑业、农村水利水电、农业机械化、农业财会与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保等行业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暂行规定》及本实施办法的,均可申报评定或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第三条 省成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农委牵头,省建委、农业厅、林业厅、水电厅、机械厅、水产局、畜牧局、科协等单位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农委办公。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区)可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省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协调全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制订有关实施办法和规定;审批各行业(专业)职称评定与晋升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小组的职责:制订本行业(专业)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的实施细则和农民技术人员的管理办法,报省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省本行业(专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审批本行业(专业)农民高级 *** 职称的评定。
市、县(区)领导小组的职责: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领导、组织本地区开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与晋升工作。第四条 市、县(区)按农科(含农、林、水产、畜牧、农经等)、工科(含建筑、农机、水利水电等)分别成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的成立由同级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评委会成员一般9至13人,由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懂业务的行政领导参加,其中高、中级技术人员应占60%以上。评委会下设专业考评小组,各专业考评小组由3至7人组成,其成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务(职称)。第五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等级定为: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 *** 、农民 *** 和农民高级 *** 。各级职称条件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暂行规定》和本省、本行业(专业)实际制订,报省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职称条件中应有一定的学历要求。不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的农民,应首先取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岗位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方能申报评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第六条 申报评定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填写《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提交能反映本人学历、技术水平和业绩的有关材料,经乡镇有关专业站(所)推荐,按以下程序考证:
(一)申报评定农民 *** 及其以下职称,由县(区)各专业考证小组提出考核评议意见后报县(区)评委会评定,其中经评审通过农民 *** 职称的需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报评定农民高级 *** 的,由县(区)评委会提出考核、推荐意见后报市评委会评审,再报省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小组审批。第七条 对首次申报评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可按各职级业务标准条件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少数确有特殊专长,有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和晋升间隔年限的限制,破格评定相应的农民技术职称。破格评定或晋升的具体条件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申报评定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每人交纳评审费30至50元,其中申报农民 *** 及以下职称的评审费交纳给县(区)评委会;申报农民高级 *** 的交纳给市评委会。第九条 农民高级 *** 职称证书由省业务主管部门签发;农民 *** 职称证书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签发;农民助理 *** 、农民技术员职称证书由县(区)业务主管部门签发。
种植、畜牧、水平、农机、农经等行业的农民技术人员使用农业部印制的职称证书。水利水电、农村建筑等行业可使用农业部印制的职称证书,也可参照农业部印制的职称证书样式,由省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各级主管部门在发证时可收回工本费。第十条 农民高级 *** 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农民 *** 及以下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由县(区)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市、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均应建立农民技术人员业务技术档案(包括技术人员登记卡、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学习的科目、时间、成绩、工作业绩和获奖情况等),组织开展农民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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