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省份明确证书直接对应职称!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的文件精神,各省委办公厅省 *** 办公厅结合省内实际情况,对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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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 四川、福建、河南、黑龙江、湖北、安徽、江苏、浙江、陕西、海南、广西 等省份已经明确了对应职称资格,并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条件。

附件: 国家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

(以上列表为所有省份汇总,具体省份请官网查看) 

江苏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目录》表所列26项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二、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7项职业资格,原有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应相应系列层级的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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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浙江省 

一、在保持初级、中级、高级工程师三个等级基础上,增设正高级工程师,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以培养和造就“行业大家”为导向,坚持以用为本,把品德放在评价的首位,根据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以反映技术水平、能力贡献、岗位履职为重点,制定更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正高级工程师评价标准。

二、各级别工程师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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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湖北省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两者享有同等效力。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卫生技术、经济、统计、会计(审计)、通信、计算机软件、出版、翻译、船舶等9项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按现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有关规定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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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安徽省

一、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明确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或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或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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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四川省 

一、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会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根据我省实际,结合行业队伍发展需要,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0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或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或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三、取得出版、计算机软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 *** 、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1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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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福建省 

一、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其中,对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一级建造师或一级造价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二级建造师或二级造价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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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明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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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一、对于取得的房地产估价师等2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和出版等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于已经取消的质量等部分职业资格,原有资格继续有效,仍可视为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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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上海市 

一、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出版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对于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二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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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陕西省 

一、根据人社部和相关国家部委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二、对目前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资格,原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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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一、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取得出版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于国务院已取消的企业法律顾问等部分职业资格,按照原文件规定存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原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依然有效,用人单位亦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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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一、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同时根据我区实际,结合行业队伍发展需要,取得执业兽医、注册会计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取得出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 *** 、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1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对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这8项资格证书的人员,明确其仍具备合法资格,在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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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混凝土行业 工程师职称

有关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事宜说明一、论文、著作条件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文精神工程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广东,著作论文要求,可简单概括为工程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广东

申报高级:要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申请中级:要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二、申报高、中级职称学历、资历条件

根据广东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申报高、中职称学历、资历条件调整如下:

1、 高级:

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资格。

2、 中级:

(1)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4年调整为3年工程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广东;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5年调整为4年工程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广东;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3)中专毕业的,不再执行“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其中取得助理级资格后,受聘助理级职务5年以上”的规定,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资格。

三、外语条件(2007年职称外语考试时间:2007年6月30日)

(一)、报考职称外语考试的等级要求

1、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其他系列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A级考试。

2、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副高级(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B级考试。

3、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C级考试。

(二)、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申报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供审核,后者随申报材料上报)。

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现从事非外语专业工作的(要求同上)。

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其中,通过BFT(A)级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I)级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具备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2、取得下列业绩、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

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排名前3名)。

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的。

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 *** 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之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3、取得下列业绩、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获得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

取得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

4、从事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且取得相应业绩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

卫生系列中从事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工作的。

出版系列中从事古籍编纂研究、古汉语、古典文学、古代史、地方史志的编辑整理工作的。

从事艺术、工艺美术、广播电视播音、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档案工作的。

5、在下列地区、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类、农业类(不含农业科研)专业技术工作的。

在地级市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地质勘探、水产、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的(申报高级资格的在野外时间不少于8年、申报中级资格的不少于4年;每年在野外时间不少于6个月)。

6、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

1960年(含)以前出生的。

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7、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1997年以后,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现申报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仍需参加该级别外语考试的。

(三)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1、1961-1965年(含)出生,且从事非高教、科研岗位工作的。

2、1960年之后出生,且申报评审高校艺术和体育专业教师资格的。

3、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四)、职称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及合格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取得A级合格证书,可申报所有级别专业技术资格,长期有效。

2、符合本文第二项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放宽条件,取得40分以上的,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3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线,概以人事部公布的全国通用标准为准。

(五)、国家和省的政策没有外语要求的中小学教师等系列或专业,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另定外语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职称外语政策,一律不得制定相关政策,自行制定的相关政策一律无效。

技术人员凭1997年及以后人事部外语登记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可申报评审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限限制。

1955年(含)以前出生的或1977年恢复高考之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及申报评审艺术、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的,可免考外语。

申报评审档案专业技术资格及1956年至1960年出生,且申报评审工程、农业、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高中级技术资格的,其职称外语成绩仅供参考。而且取消当年有效的限制。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按职称晋升条件,申报晋升中级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4个以上模块的考试合格的,高级要五个以上模块考试合格。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相应科目(模块)的考试。

1、 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人员;

2、 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3、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和获得博士学位,初次认定或聘认专业技术职务;

4、 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计算机 *** 应用》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者(在2007年前有效,含2007年);

5、 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五、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省人事部门和科技部门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要接受继续教育,自然科学类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属于自然科学人员),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90学时);社会科学类专业技术中、高级人员(会计、统计、经济属社会科学类人员)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人员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32学时。继续教育的学时(天数)可在每年完成,亦可一个周期内完成(按聘期计算为一个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一个周期内,晋升中级到市级、高级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接受两个以上不同内容的公修课培训,省“十五”计划期间的公修课有《计算机 *** 应用》、《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知识经济之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要进行验证,职称晋升要提交经验证后出具的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

六、除了上述条件外,还有思想政治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业绩成果条件。

七、有关学历问题

1、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条件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632号精神。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简单地说,即中专以下人员的资历计算。原来已是中专学历的再取得大专、本科学历的,可以更高学历为学历条件,从事专业工作时间可前后累计。

2、证书,除了按文件列出的1988年至1990年期间,经省高教局批准,统一计划、统一考试招生的教学班,按规定完成教学计划,考试成绩合格,取得《专业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作为具体本专业工作岗位所需的大专、中专学历层次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他的专业证书不能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历依据。

[广东省]工程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广东,广东省工程系列职称评审

人社部明确:取得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职称!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工程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广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就“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提出:

1、职业资格对应职称

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分别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

初、中、高级一般分别对应职称的初、中、高级。

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2、增设正高级工程师

初级职称名称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

中级职称名称为工程师

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工程师

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

3、完善评价标准。

侵占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工程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广东;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专利成果、施工报告、问题解决方案、工程实验、标准规范制定、行业工法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

建立职称评价特殊通道,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官方原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为推进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研究起草工程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广东了《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至:geliangao@mohrss.gov.cn或rcc@miit.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9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16日

附件下载: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