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定的条件哪里有?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07年省直单位直属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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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教人[2007]116号

省直各有关厅(局)、总公司:

根据2007年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部署,现就2007年省直单位直属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07年我省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按照粤人职〔1999〕26号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以及《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精神执行。资格条件中的规定与新近文件不一致的,按新近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粤人职〔1999〕26号)规定:对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者,要求“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调整为“3年以上”;“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调整为“中专毕业,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教学工作6年以上”。

(二)省人事厅粤人发〔2005〕300号文调整了专业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的有关规定,取消了论文条件中关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专业期刊划分的有关规定。但考虑到小学、幼儿园教师工作的实际,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的论文、论著条件仍按粤人职〔1999〕26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三)根据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规定,申报评审资历计算的截止日期为申报当年的8月31日。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按照资历计算时间的规定,论文、业绩成果截止到今年的8月31日。

(四)对于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具备所申报系列(专业)的资格条件要求,并按不同系列申报要求准备不同的申报材料。同一业绩成果材料只能申报同一系列同一专业技术资格。

(五)退休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除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之外,还需提供受聘学校

聘任证明材料(原件)。

(六)除退休人员外,教师“继续教育条件”是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三、申报工作要求

(一)凡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均须进行公开述职,述职内容包括:工作量、班主任、年度考核、教育教学效果、教学经验总结等情况。公开述职一般要求在全校(园)教师会上进行。有没有进行公开述职,范围多大,多少人参加,都要求在评审表中“公开述职情况栏”中填写清楚。凡没有进行公开述职的,视为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二)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照“送审材料目录表”(见附件1)检查申报者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而且申报材料必须在校内公示7天以上。

(三)各单位将材料送我厅之前,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申报材料的档案袋要相对统一、完好,凡破损的要更换,用粗笔(毛笔或色笔)在档案袋左上角写上“××厅(局)”,右上角写上“××学科” 和编号。

2.填报《2007年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名册》(见附件3)和《2007年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申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各一式2份。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基础教育系统)申报表》和《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表》须按我厅预定的规格印制。各单位和个人可在“广东教育人才信息网”上下载专区下载有关表格(网址:),也可由各单位按照样表统一印制给申报人员。《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基础教育系统)申报表》统一使用A4纸印制,双面打印装钉,原件上报,复印无效;《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表》则用A3纸单面印制。以上两份表册均可下载打印填报或申报者本人用钢笔、签字笔以正楷字体填写。其中,《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表》用A3纸复印20份,原件留在送审材料档案袋中。《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表》填写的有关内容必须与《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基础教育系统)申报表》中的相一致。

(二)个人述职报告一般要求达到1000字以上。总结任现职以来的业务水平、能力、业绩和教育教学实践情况。申报者是学校领导的,其述职报告除反映学校管理和办学业绩外,须着重反映其教育教学水平、能力和业绩。从省外调入的教师须着重反映调入后的教育教学水平、能力和业绩情况。

(三)报送学历证书、荣誉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书复印件必须复印全貌且清晰,凡残缺不全或模糊不清的,要有单位证明并说明原因。

(四)填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见附件2)。申报者是校长(园长)、党支部书记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等方面提交考核评价意见1份。

五、申报时间要求与收费标准

(一)请各单位务必于10月25日之前将评审材料送达我厅人事处,逾期不予受理。

(二)评审收费标准按今年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申报评审中级每人450元,申报评审(认定)初级每人280元。请各单位在报送材料时一次性付清有关费用。缴费时须先到我厅人事处领取《省级非税收入缴费清单》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也可以通过汇款、转账方式缴纳(户名:广东财政代收专户,账号:4404008090120880001,开户行:建行广州高教大厦办)。汇款、转账时务必注明:收费项目: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收费代码:87012,收费执行处室:人事处。

附件:1.广东省教师资格评审送审材料目录表

2.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

3.2007年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名册

4.2007年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申报情况统计表

注:本通知及附件在标题右下角之一个文件处下载,评审工作表在第二个文件处下载,申报表在第三个文件处下载,公示情况表在第四个文件处下载。

广东省教育厅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厅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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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是指已经经过初次职称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广东高级职称评审费用,在经过一定工作年限后广东高级职称评审费用,在任职期内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须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并且经过一些基本技能考试(如广东高级职称评审费用:称职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向本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评委提交评审材料,经过本专业的专业评委来确定其是否具备高一级职称资格。

高级职称是职称中更高级别,分正高级和副高级。副高职称需经所在地人事部门初审后报送省,省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省级评审委员会发放证书的才能得此称号,而且正高职称则须通过省评审委员会答辩后,再经有关部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才能发放证书。

建筑工程:工程师、建筑师、规划师(城乡规划、建筑、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概(预)算、环卫工程、堤坝护坡、施工安装、建筑装饰、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市政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土木建筑、土建结构、土建监理、土木工程、岩石工程、岩土、 土 岩 方、风景园林、园艺、园林、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绿化、古建筑园林、工民建、工民建安装、建筑、建筑管理、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建筑装饰、建筑监理、装修装饰、装饰、测量、工程测量、电力、电子、电子信息、电子系统、电气、电气工程、电气设备

广东省2011职称评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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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实施办法

之一条 为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根据农业部《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人事部关于开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在农村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村建筑业、农村水利水电、农业机械化、农业财会与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保等行业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暂行规定》及本实施办法的,均可申报评定或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第三条 省成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农委牵头,省建委、农业厅、林业厅、水电厅、机械厅、水产局、畜牧局、科协等单位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农委办公。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区)可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省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协调全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制订有关实施办法和规定;审批各行业(专业)职称评定与晋升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小组的职责:制订本行业(专业)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的实施细则和农民技术人员的管理办法,报省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省本行业(专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审批本行业(专业)农民高级 *** 职称的评定。

市、县(区)领导小组的职责: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领导、组织本地区开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与晋升工作。第四条 市、县(区)按农科(含农、林、水产、畜牧、农经等)、工科(含建筑、农机、水利水电等)分别成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的成立由同级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评委会成员一般9至13人,由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懂业务的行政领导参加,其中高、中级技术人员应占60%以上。评委会下设专业考评小组,各专业考评小组由3至7人组成,其成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务(职称)。第五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等级定为: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 *** 、农民 *** 和农民高级 *** 。各级职称条件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暂行规定》和本省、本行业(专业)实际制订,报省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职称条件中应有一定的学历要求。不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的农民,应首先取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岗位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方能申报评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第六条 申报评定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填写《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提交能反映本人学历、技术水平和业绩的有关材料,经乡镇有关专业站(所)推荐,按以下程序考证:

(一)申报评定农民 *** 及其以下职称,由县(区)各专业考证小组提出考核评议意见后报县(区)评委会评定,其中经评审通过农民 *** 职称的需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报评定农民高级 *** 的,由县(区)评委会提出考核、推荐意见后报市评委会评审,再报省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小组审批。第七条 对首次申报评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可按各职级业务标准条件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少数确有特殊专长,有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和晋升间隔年限的限制,破格评定相应的农民技术职称。破格评定或晋升的具体条件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申报评定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每人交纳评审费30至50元,其中申报农民 *** 及以下职称的评审费交纳给县(区)评委会;申报农民高级 *** 的交纳给市评委会。第九条 农民高级 *** 职称证书由省业务主管部门签发;农民 *** 职称证书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签发;农民助理 *** 、农民技术员职称证书由县(区)业务主管部门签发。

种植、畜牧、水平、农机、农经等行业的农民技术人员使用农业部印制的职称证书。水利水电、农村建筑等行业可使用农业部印制的职称证书,也可参照农业部印制的职称证书样式,由省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各级主管部门在发证时可收回工本费。第十条 农民高级 *** 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农民 *** 及以下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由县(区)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市、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均应建立农民技术人员业务技术档案(包括技术人员登记卡、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学习的科目、时间、成绩、工作业绩和获奖情况等),组织开展农民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