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
之一条 为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发挥地方志资政、存史、育人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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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工作是指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以及相关地情文献等工作。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制定地方志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
(三)组织、指导、检查、督促、考核地方志工作;
(四)组织编纂和审查验收地方志书,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
(五)组织地情调查研究,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和地情文献,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
(六)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
(七)开展地方志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完成本级人民 *** 和上级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本市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中直、省直驻穗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 *** 地方志工作规划和任务,明确本单位地方志编纂机构和人员,参与地方志编纂,并接受所在地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质量标准完成任务。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市、区、县级市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向社会公众征集资料,可以给予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
市、区、县级市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确定地方志资料年报承报单位,并根据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纳入地方志资料年报承报单位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中直、省直驻穗机构,应当按照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规定,向市或者区、县级市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地方志资料年报。
地方志资料年报承报单位应当按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要求,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征集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第九条 地方志资料年报承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地方志资料年报编写工作,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地方志资料年报编写任务,并报市或者区、县级市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验收。
地方志资料年报承报单位提供的地方志资料年报,应当包括主体资料、大事记资料、人物资料、专题资料、图片资料和附录资料等,资料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全面系统。第十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实行专、 *** 人员相结合。
市、区、县级市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每年应当组织开展地方志编纂业务和地方志资料年报业务培训。第十一条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客观公正,据事直书,忠于史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第十二条 地方志工作遵循开门修志、修志成果全社会共享的原则,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地方志工作。
市、区、县级市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报刊等方式,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意见、建议。
地方志编纂工作涉及有争议的重要事项的,市、区、县级市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学者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相关人士的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并报本级人民 *** 和上级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审定。
广东省地方志办公室是正厅级别吗?
是广东地方志职称,省方志办行政级别等同于各厅级部门。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之一条 为了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 *** 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和省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制定地方志工作制度;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地方志文献;
(四)组织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
(五)组织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
(六)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
(七)组织整理旧志,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
(八)组织地情调查研究和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第六条 本省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直驻粤、省驻各地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 *** 的地方志工作规划,确定机构和人员,参与地方志编纂,并接受所在地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承担地方志书编纂任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编纂地方志书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单位年度预算。属当地人民 *** 财政预算单位的,由人民 *** 财政部门征求本级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意见后核拨;不属当地人民 *** 财政预算单位的,由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统一编制预算,人民 *** 财政部门向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核拨,再由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向有关单位发放。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报送地方志资料。第八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第九条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参加地方志编纂业务培训。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科研人员、专家学者参与地方志工作。第十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分初审、复审和终审。
以县(县级市、区)和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由本级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初审、上一级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复审、上一级人民 *** 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终审。
以省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由各承修单位初审,省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复审,省人民 *** 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终审。第十一条 对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主要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和保密、档案的要求,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初审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资料是否真实、全面;复审重点审查地方志书是否符合体例和规范要求;终审重点审查地方志书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和对重大问题的记述是否准确,并决定是否批准其公开出版。第十二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 *** 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应当由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报省人民 *** 批准后施行。第十三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 *** 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第十四条 编纂以乡镇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应当由所在的乡镇人民 *** 主持,并接受上一级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乡镇地方志书经上一级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后,方可以公开出版;乡镇综合年鉴经同级人民 *** 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编纂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部门志、行业志、部门年鉴和行业年鉴,应当接受本级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前两款的志书和年鉴公开出版后3个月内应当分别报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梁华的工作简历
1971.8-1974.9 *** 生产建设兵团五师八团政治处工作
1974.10-1983.10 广东省国营红华农场政治处宣传干事
1983.11-1985.10 广东省电白县团县委办公室主任
1985.11-1989.2 广东省电白县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县副局级)
1989.3-1992.1 广东省电白县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县正局级)、党支部书记、县 *** 办副主任
1992.2-1994.10 广东省茂名市 *** 地方志办公室任秘书科科长
1994.11-1996.2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武装部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
1996.3-1996.11南山区南头街道办武装部副部长(正科级)
1996.12-2007.8 南山区南头街道办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2007.9-2011.4 深圳市南山区 *** 局(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副局长(副主任)
2011.4-2012.4.10 深圳市南山区 *** 局(应急办、民防办)副调研员
2012.4-10-至今深圳市南山区 *** 局(应急办、民防办)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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