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称评定条件
根据粤人社发〔2014〕122号,广东省职称评定条件具体如下:(含各类职称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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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评审条件。
1.高级统计师资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翻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
其他执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
2.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3.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4.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5.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要求提供2010年(或取得现资格)至今每年度的继续教育证明,2014年度不作硬性要求。
广东教师职称评审新标准2022
1、优质课
农村教师讲授过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或讲授过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优质课证书县级一等奖就可以(两次县级二等奖也可以)。优质课以各级 教育 部门基础教育教研室举办的为优,一些地方也承认电教优质课,这个根据各地文件要求。
2、单项优秀证书
以 教师节 期间 *** 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证书为优,文明教师、优秀团干、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也可以。(县级即可)
3、素质教育、推行课程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的业绩
指导的社团活动、 社会实践 活动、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内容,取得良好效果,有县级表彰证书。或所进行的科研立项取得结项证书或获奖证书,(一些地区要求农村教师科研立项结项证书为市级等次,一些要求县级即可,这个要根据各地文件要求)。
特别说明:晋升高级职称的教师在科项立项中必须为前三人(包括主持人在内)。
广东职称评审新标准
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学历年限要求:
1、获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职在岗满6个月。
2、获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3、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6、中专毕业,无法申报中级职称,需进修大专以上学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的《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 *** 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 *** 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 *** 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 *** 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东莞调整2019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通知
各社会保障分局: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度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4号)有关规定,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调整我市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调整对象
从2013年1月1日起,对2012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和2013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进行伤残津贴调整。
二、调整比例和调整办法
调整比例按照2012年月人均伤残津贴的10%左右确定。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倾斜特定人群。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东莞市更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更低工资标准执行。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按照95元定额计发。
2.定比调整。2012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3年1-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提高高级职称专项津贴标准。对具有高级职称的工伤人员提高专项津贴标准,正高级职称的月标准由700元提高到100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 *** )的月标准由600元提高为800元,继续单列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2013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高级职称工伤人员(含2013年7月1日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高级职称工伤人员),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领取高级职称专项津贴。
2.对2013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龄满75周岁及以上的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60元,全年72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3. *** 干部伤残津贴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计发。
在2013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三、资金来源
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四、其它事项
2012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其伤残津贴在2012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东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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